屬地國家法律
Laws of territorial country
2023-04-07
台灣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 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 3 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
2023-04-07
台灣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第 3 條本法
2023-04-07
台灣證券交易細則
第 1 條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叁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叁、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第 3 條本法第叁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
2023-04-07
台灣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叁、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
2023-04-07
台灣證券投資信托及顧問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3 條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
2023-04-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叁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 護 第叁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2023-04-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
2023-04-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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