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新闻

  • 吉隆坡专家交流会议圆满举行

    2023年5月15日,马来西亚吉隆坡中心举行了国际通证专家交流会议,由国际商学院院长柳建龙教授主持。此次会议旨在研讨国际通证在马来西亚落地的相关课题,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参会专家包括财经专家、律师、财会专家、保险风险控制专家、产业评估专家等,就国际通证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经验方面的核实沟通,展开交流。通过所有专家的讨论,我们认为国际通证是一种既有盈利潜力,又有法律法规支持的新型商业模式。这是一种真正能

    阅读详情
  • 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

    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姑苏区、相城区三区交汇处——东环路1518号新苏大厦7楼,东临金鸡湖,西眺北寺塔,地理环境优越,交通十分便利。吴派取意于“始于江南,吴门一派”,我们根植于苏州,放眼于未来,如长江之水,源远流长,又如吴门胜地,自成一派

    阅读详情
  • 台湾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 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 3 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

    阅读详情
  • 台湾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第 3 條本法

    阅读详情
  • 台湾证券交易细则

    第 1 條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第 3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

    阅读详情
  • 台湾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

    阅读详情
  • 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3 條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

    阅读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阅读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

    阅读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阅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