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 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 3 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
了解更多台湾刑法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法例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第 3 條本法
了解更多台湾证券交易细则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第 1 條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第 3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
了解更多台湾公司法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
了解更多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3 條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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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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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国家法律 2023-04-07(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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